事关进出口货物申报!海关最新解读

行业新闻

15-Apr-2025

为进一步从制度层面固化关检业务融合成果,适应海关通关业务新要求,海关总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予以整合修订。


2025年3月27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77号,以下简称《申报管理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作为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的重要规章制度,自公布以来,在保障通关运行、规范通关作业、维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不断深入,“整合申报”“两步申报”等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改革举措日臻完善,3部规章已呈现与现行通关模式不匹配的问题,亟需予以修订。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优化申报制度。

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为规章的制定依据(第一条);科学调整现行通关规范要求,顺应科技和应用的需要,明确以电子数据报关为原则、以纸质报关为例外的模式(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企业可以免予提交随附的单证的原则性规定,符合贸易便利化改革需要(第八条);将出口提前申报的期限从3天延长至7天,增强企业获得感(第九条);紧密结合实际业务需求,优化不同情形下报关单修撤要求和流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

(二)固化通关制度改革成果。

《申报管理规定》深度融合《全国通关一体化关检业务全面融合框架方案》有关内容,体现“整合申报”思路;新设“两步申报”“径予放行”等重大改革措施对应条款(第十条、第二十九条);删除“报关(报检)企业注册”“报关单证明联签发”等不符合现行通关业务要求的内容;删除“人工审核退回修改”等与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要求不一致的规定,在制度层面固化海关改革成果。

(三)强化制度协同。

删除关于报关人员备案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相衔接;删除“特殊申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保持协调,不再将集中申报作为特殊申报方式(第十一条);结合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的业务实际,《申报管理规定》明确其管理要求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执行,为出口涉检货物管理预留制度接口(第十二条);新增海南自由贸易港径予放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简化申报等相关管理要求的原则性规定,为创新特殊区域货物申报管理预留改革空间(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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